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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方城县土地现“一地两卖” 投资人投诉数年未解决

2023-11-06 10:47:03 来源:华夏传媒网

  近年来,倒卖土地的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。不法分子利用职权和权力,将土地资源变成了个人牟利的工具。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人的权益,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。十多年来,方城县清河镇村民姬松森与胡峰、程国印、谢根有(于2019年因车祸死亡)等人一直申诉,期盼能拿回被方城县公务员崔某非法诈骗的260万元土地款。

  2011年8月15日,姬松森与胡峰、程国印、谢根有等人共出资260万元,从崔某(方城县公安局驻方城南水北调段治安室)手中购买了坐落在方城县潘河桥至高速路间(原小铁路),面积为2689.44平方米一宗土地使用权,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出让合同一应俱全(方土出让2011补字52号)。

  2011年8月22日,姬松森与胡峰、程国印授权谢根有为代表与崔某签订了相关协议。当日地款付清后,崔某将土地手续移交给谢根有。因姬松森出资比例较大,所以手续一直都由其保管。后来,谢根有多次找到崔某要求配合过户,崔某以种种理由拒绝,扬言要想过户,除非再加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“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,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”,崔某应当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附随义务,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否则就已违反合同法。

  2017年9月4日,崔某拿着该土地手续复印件到土地局,让土地局写上“复印件与原件一救,原件存土地局征地股”,事实是原件一直在姬松森手中。 2019 年,合伙人谢根有因车祸意外死亡,崔某公然否认土地转让一事。更为令人不可思议的是,该土地在政府征收后,崔磊竟以土地原件丢失为由,成功获得了征地赔偿款。据了解,释之办补偿款已于2023年3月22日打到崔某的账户上,金额为2696887元。

  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的办法,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,如果对方的出卖行为中本身就存在想非法占有土地款,不打算过户的目的,采取了伪造相关材料、虚构事实等情况,可能成立合同诈骗或者诈骗;另外如果出让方崔某只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权,没有处置权,那么在没有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,未经授权擅自主导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是违法的,可能涉嫌侵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同一地块只能有一张土地证,土地转让时,也必须将上一张土地证注销后,方可进行土地挂牌、竞拍,这是国家相关法律所作的明确规定。经姬松森等人查证,崔某利用职权之便于2011年7月13日以40341.6元的土地出让金办理了该土地的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,并于2011年7月 14 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(方城县 2011方土用字第 54 号)(简称批准书)。这样的价格远低于正常出让金标准。而且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局长签名、崔某签名均为假冒,这崔某已涉嫌诈骗行为。

  姬松森告诉记者,崔某作为方城县公安局驻方城南水北调段治安室公职人员,这些商业行为也是其在职时的行为,应当是违法的。可他们去了很多部门投诉,都无果。

 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八十条,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,其中(四)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。显然崔某的违法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规定。

  2023年6月28日,人民法院报曾报道一篇《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185.6万元 新疆一男子被判刑罚》的文章,被告人周某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,收取转让金185.6万元,情节特别严重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,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10万元,责令周某退还各被害人土地转让金,非法占用的80亩土地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收回。

  崔某置法律于不顾,利用其身份和权力,将土地变成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工具。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,更严重破坏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公信力。试问作为公职人员,崔某买卖土地是否违法违规?从买地到卖地,审批流程和手续应当正规谨慎,如何让崔某以假冒文件钻了空子?姬松森等人出巨资购买的土地,却被再次转卖。作为平民百姓,260万元是姬松森等人东拼西凑来的,财地两空之后,几家人的生活已经陷入困境。

  十多年来,多次向当地政府、纪委、公安督查多次反映此事,却始终杳无音讯。崔某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,究竟是谁在包庇纵容?崔某又为何胆敢如此恣意妄为?

  在此,姬松森等人请求相关部门对崔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。

    一、请求相关部门彻查崔某违法买卖土地及偷取国家土地增值税收153万元的犯罪行为。

  二、依法追究崔某利用职务之便,诈骗260万元的刑事责任。

  三、请求勒令崔某退回非法诈骗的260万元。

 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要严格遵守土地的管理法规,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。要依法承包、转让、使用土地,如果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量标准,均可能构成犯罪。

  来源:http://www.hxcmzm.com/a/shiping/fanfu/20231105/1810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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